日期:2023-12-14
一、什么是侨务法律法规?
侨务法律法规是指以宪法为基础的,由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旨在调整华侨、归侨和侨眷等涉侨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工作,而制定的涉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总和。广义上说,涉及到侨的法律规律和政策都可以称为侨法,狭义上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法律以及国侨办、各地方侨办出台的各项涉侨政策。
二、侨务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
侨务法律法规由四部分构成:
1、侨务方针
“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1977年,在《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中首次完整提出了对归侨侨眷采取“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原则。1978年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上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依据这一原则精神所确定的一系列侨务政策的正确性、适应性。“十六字方针”是侨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总要求,是侨务工作应该遵循的总原则,其他的具体法规都在这个方针的指引下制定的。
2、涉侨法律
《宪法》、《国籍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简称《侨法》)等涉侨法律。
如《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3、涉侨法规
由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等制定的涉侨相关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实施办法。
4、侨务政策
由国侨办和各省、市、自治区侨办根据侨法的总体精神,从操作层面出的具体的办法。
侨务政策是侨法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的面比较广,规定也比较具体,针对性较强。
三、侨务政策重点知识问答:
1、华侨身份如何界定?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获得住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多于18个月。另外,中国公民虽未获得住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但已获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历,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多于30个月,视为华侨。
2、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可视为华侨吗?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归侨待遇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2]7号)的规定: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学习期间不属华侨。自费留学生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属华侨;公派留学生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
3、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答: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4、归侨身份如何界定?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5、侨眷身份如何界定?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归侨定义中的“回国定居”如何解释?
答:“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7、归侨、侨眷的身份由何机构认定?
答: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8、什么是“三侨生”?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上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侨情普查材料等,也应出具。
(4)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5)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9、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或者探亲的,如何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
答: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或者探亲的,原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归侨、侨眷职工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10、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是否有限制?
答: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干涉,不得非法扣压、开拆、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
11、国家对征用拆迁华侨私房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对其在国内的合法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2、我国是不是承认两重国籍?
答:不承认两重国籍是我国奉行的一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明确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两重国籍”,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13、华侨在境外中国护照遗失怎么办?
答:应立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以便向所在国移民局申请出境签证时备用,同时持有关本人身份材料和照片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以便回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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